不是的,依法成立的企业都应该按照会计法建帐记账。但针对部分账册不健全记账不规范的企业,企业的不能完整提供相关纳税数据,税务机关为防止税源流失而采用的简便方法,对该类企业的所得税采用收入核定或者成本费用核定的方式进行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由此可见,任何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也包括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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